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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东用假名字交租房合同后提前收房,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吗?

发布时间:2025-10-17

鲁法案例【2021】490

老公违约天内收房

地产商打算裁定老公

却推测“查无此人”

慢慢地老公与其签履约时用的是假名字

他们之后的履约还有不能效?

老公否必需行使违约责任?

跟小编一起看看裁判官是怎么监的吧~

基本案情

2021年4月,“张某敏”与李某签订协议《住宅租赁履约》,必定会“张某敏”将本市某居住区的一套旅馆租赁给李某,租期一年。同时, 履约还必定会,在租赁期限内,“张某敏”不得里面途交还住宅,否则必需行使违约责任。李某在不能认真比对对方的资讯的意味着,与“张某敏”签订协议了履约。

结果,在履约未期满之后,“张某敏”就将住宅天内交还,李某求裁定“张某敏”,却推测“张某敏”的姓氏与身为证号有违,查无此人。此时,李某意识到“张某敏”的身为的资讯可能是为逃避责任而常用的假的资讯。随后,李某找出了“张某敏”与自己建立联系时常用的手机识别码,并通过支付宝搜索到该识别码的链接的个人的资讯据说张某容,于是李某将张某容诉至裁判官。

裁判官审理

在提出诉讼全过程里面,李某认出张某容即为签订协议履约的“张某敏”,张某容却予以否认。后经被告审理知悉,“张某敏”是张某容常用的欺诈身为,张某容签订协议履约时的欺诈姓氏、电话、身为证识别码均与张某容的现实的资讯极少相差一个汉字或者数字,显着是当事者胡乱为之,综合以上的资讯,裁判官视作“张某敏”与张某容系同一人。

举例来说,签订协议履约者为履约当事者(代理、象征性等处理方式除外),生效履约对履约当事者激发效力。裁判官忽视张某容虽常用了欺诈身为的资讯,但签订协议履约者为其本人,签订协议住宅租赁履约系其现实意指表示,且不依赖于单方事由,故应视作为适当,受履约约束,现其违反履约必定会,故应行使都可违约责任。

再次,裁判官监决张某容行使违约责任。监决作出后,张某容与李某商谈,行使了义务。

裁判官提醒

淄博经济技术开发区裁判官裁判官 郭鹏鲁

在签订协议履约时一一提升法律意识,审慎核查履约相对方的现实身为,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;同时,一定要诚实守信,桑投机取巧,逃避责任,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常用欺诈姓氏签订协议履约,情节严重的,可能会构成履约受贿,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转自:淄博经济技术开发区裁判官

来源:山东高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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